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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震标准化制度 强化地震标准对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   浏览次数:  字号:〖
 
    修订后的《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地震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于近日印发。《办法》和《细则》规定了地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以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流程和要求。本次修订从地震标准化职责分工、地震标准制修订程序、地震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办法》和《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地震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集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是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中国地震局党组高度重视地震标准化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地震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健全技术组织等措施,积极促进标准化工作在防震减灾事业改革发展中发挥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履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支撑和保障。2010年发布的《办法》和2015年发布的《细则》对于加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地震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支撑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和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地震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地震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亟需通过修订相关制度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震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修订的原则

  本次对《办法》和《细则》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压实责任,明确分工,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二是严控质量,提高效率,优化完善地震标准制定程序,明确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完成时限;三是规范监管,强化执行,建立“执行标准清单”和地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四是正向激励,考核约束,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业务管理和考核体系。

  三、修订过程

  中国地震局组织相关部门于2017年底启动了对原《办法》和《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气象、资源、海洋等行业的经验做法,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的最新要求,多次征求局属各单位和各标委会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加强防震减灾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办法》和《细则》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和《细则》的修订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进一步明确地震标准化职责分工。

  强化了中国地震局标准化主管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更加突出有关业务司对分管工作领域标准化工作全过程业务指导作用,从源头上解决标准“不好用、用不好”的问题。各标委会负责本归口范围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预审查、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地震标准化研究室负责对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合理性、协调性等进行复核。

  (二) 优化完善地震标准制修订程序。

  一是实行分类立项、分类管理。将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分为指令性项目和指南性项目,并规定了不同的立项程序和要求。

  二是严把地震标准入口关。对标准项目本身的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及第一起草人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立项论证评估制度。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涉及基本业务调整的重要地震标准,新增预研究环节。

  三是严把地震标准质量关。明确了地震标准在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的相关要求,对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在起草阶段,详细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在征求意见阶段,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及征求意见结果的处理方式;在技术审查阶段,明确标准的技术审查应当由标委会组织。区分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同审查方式,并规定国家标准在正式审查前应开展预审查。细化了地震标准会审及函审的程序和要求;在报批发布阶段,新增了报批材料的复核责任主体和相关流程。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涉及基本业务调整的重要标准,要对标准质量和预期实施效果组织专题论证。

  四是明确制修订各环节的完成时限。规定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查、技术审查、报批前复核等标准制修订各环节工作完成时限做了明确规定,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三) 强化地震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执行标准清单”并动态更新,作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国地震局将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中国地震局标准化主管司应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收集实施信息,发现标准存在相关技术问题的,要进行研究论证并及时修订,同时要求有关业务司同步加强对分管工作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对标准缺失或不适用情况及时提出立项或修改建议。

  三是强化对标准制定的过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起草、征求意见或技术审查工作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作出情况说明,并限期改正,未整改到位的可按相关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负责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四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各单位地震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中国地震局年度综合考评。明确在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向标准化人才倾斜,激励更多优秀的业务骨干参与标准化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共同营造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地震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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