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5 专家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防措施
3.3 风险预警
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1 灾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6 附 则
7 附 件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4 预警响应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4.6 调查评估
5.1 平台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
6.1 责任与奖惩
6.2 预案编制与管理
6.3 预案演练
6.4 实施时间
7.1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7.2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3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流程图
7.4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7.5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文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
1.4.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1.4.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1.4.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1.4.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5.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1.5.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快速反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5.4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队伍的优势作用,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以下统称“辖市(区)”)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隐患点处置方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地质灾害隐患点处置方案是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前期排查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单独制定的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工作指引。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等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分管地质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地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地质工作的副市长分别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1.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协调工作;督促、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和救援工作。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的管控、监测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要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投入的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能源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保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应急频率的使用;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寺庙等宗教场所选址工作,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负责寺庙等宗教场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辖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公墓选址工作,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负责公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上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助灾区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开展摸排、管控;加强对受灾地区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指导、督促产生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及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环境污染控制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负责督促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协助指导、协调、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协助灾区制定重建规划;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负责全市公路沿线、内河航道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负责组织协调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承担灾区相关水情、汛情的通报工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工作及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灾情发生后负责及时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向旅游接待机构通报灾情,指导游客避开灾害地旅游线路;当灾害造成游客伤亡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伤亡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地卫健部门及时开展因灾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指导救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值守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和处置人员的车辆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做好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配合做好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常州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常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保证通信畅通;负责实现灾区现场与市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事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急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辖市(区)指挥机构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以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1.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 调查监测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参加。
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5.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参加。
负责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通信行管办、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通讯和交通运输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7.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5 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指导、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 预防措施
3.2.1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市、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类型、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2.2 建立地质灾害三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的三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
3.2.3 落实避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主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等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两卡一表”发放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提高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害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2.5 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3.2.6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电力、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7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8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风险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会同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预警信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红色),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二级(橙色),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三级(黄色),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四级(蓝色),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或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并通报有关的相邻地区。辖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预警措施。
3.4.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市及预警区域辖市(区)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随时向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本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准备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3.4.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各级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组织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4.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气象、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4.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气象、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实时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技术支撑队伍24小时做好应急出发准备;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内辖市(区)人民政府、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视情况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3.4.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结束,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辖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按照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辖市(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指挥部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1 灾情报告
4.1.1 速报时限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事发地辖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部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辖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速报信息并经过必要的核实,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市政府按规定时限向省政府报告。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辖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灾害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尽快判明灾害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灾害发生地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接报信息后,相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 应急响应
4.3.1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辖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 密切关注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 指导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掌握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3.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辖市(区)政府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 视情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技术支撑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灾区。
4.3.2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 开展应急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 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3. 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常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 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预防和控制疫情,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5. 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6. 做好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组织警力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出现超出市指挥部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持。
灾害发生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3 一、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及灾害发生地的辖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一切力量,组织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省启动突发地质灾害一、二级应急响应后,市、事发地辖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小型或中型地质灾害,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6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灾害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5 应急保障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5.1 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开发完善各类软件业务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应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
5.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驻常部队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依托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5.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工作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对地质灾害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根据灾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5.4 物资保障
市、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决策,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部门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5.5 技术保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5.6 宣传培训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6 附 则
6.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2 预案编制与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预案,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3 预案演练
市、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市、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演练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 件
7.1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7.2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7.3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流程图
7.4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7.5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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